1.评定物质火灾危险性的主要指标: 
a.评定气体火灾危险性的主要指标:爆炸极限和自燃点;
b.评定液体火灾危险性的主要指标:闪点; 
c.评定固体火灾危险性的主要指标:熔点和燃点。

2.固体物料由于组成和性质存在较大差异,所以各有其不同的燃烧特点和复杂的燃烧 现象,增加了评定火灾危险性的难度。
火灾危险性评定的标志不一。例如:
a.粉状可燃固体是以爆炸浓度下限作为标志的; 
b.遇水燃烧固体是以与水反应速度快慢和放热量的大小为标志; 
c.自燃性固体物料是以其自燃点作为标志; 
d.受热分解可燃固体是以其分解温度作为评定标志。

3.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

4.当生产过程中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物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 可按实际情况确定。

5当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a.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小于5%(<5%),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到其他部位,或对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
b.丁类、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到其他部位,或对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
c.丁类、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应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封闭喷漆空间内应保持负压, 油漆工段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且油漆工段占其所在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不大于20%(≤20%)。

6.同一座仓库或仓库的任一防火分区内储存不同火灾危险性物品时,仓库或防火分区的火灾危险性应按火灾危险性最大的物品确定。

7.丁类、戊类储存物品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当可燃包装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的1/4或可燃包装体积大于物品本身体积的1/2时,应按丙类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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