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消防工程师灭火救援设施考点汇总
1.高层民用建筑,超过3000 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2000 个座位的会堂,占地面积大于3000m2 的商店建筑、展览建筑等单、多层公共建筑的周围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可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2.当建筑物沿街道部分的长度大于150m 或总长度大于220m 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3.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m,消防车道的坡度不宜大于8%。消防车道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
4.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15m 和10m。对于建筑高度不小于50m 的建筑,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均不应小于20m 和10m。
5.厂房、仓库、公共建筑的外墙应在每层的适当位置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供消防人员进入的窗口的净高度和净宽度均不应小于1m,下沿距室内地面不宜大于1.2m,间
距不宜大于20m 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2 个,设置位置应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窗口的玻璃应易于破碎,并应设置可在室外易于识别的明显标志。
6.室外消火栓的保护半径在150m 左右,按规定一般设在城市道路两旁,故消防车道的间距应为160m。
7.高层建筑应至少沿一条长边或周边长度的l/4 且不小于一条长边长度的底边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该范围内的裙房进深不应大于4m。
8.消防电梯的设置范围
(1)建筑高度大于33m 的住宅建筑。
(2)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32m 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
(3)设置消防电梯的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埋深大于10m 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 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
9.建筑高度大于32m 且设置电梯的高层厂房(仓库),每个防火分区内宜设置1 台消防电梯,但符合下列条件的建筑可不设置消防电梯:
(1)建筑高度大于32m 且设置电梯,任一层工作平台上的人数不超过2 人的高层塔架;
(2)局部建筑高度大于32m,且局部高出部分的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 的丁、戊类厂房。
10.除设置在仓库连廊、冷库穿堂或谷物筒仓工作塔内的消防电梯外,消防电梯应设置前室。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6.0m2,前室的短边不应小于 2.4m。
11.住宅单元的疏散楼梯,当分散设置确有困难且任一户门至最近疏散楼梯间入口的距
离不大于10m 时,可采用剪刀楼梯间,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采用防烟楼梯间;
(2)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 的防火隔墙;
(3)楼梯间的前室不宜共用;共用时,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m2;
(4)楼梯间的前室或共用前室不宜与消防电梯的前室合用;楼梯间的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的前室合用时,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0m2,且短边不应小于2.4m。
12.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不应设置卷帘。
13.建筑高度大于100m 且标准层建筑面积大于2000m2 的公共建筑,其屋顶宜设置直升机停机坪或供直升机救助的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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