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灭火机理及适用范围
1. 干粉灭火系统的灭火机理为化学抑制、隔离、冷却与窒息。
2. 干粉灭火系统适用于灭火前可切断气源的气体火灾;易燃、可燃液体和可熔化固体火灾;可燃固体表面火灾;带电设备火灾。
3. 干粉灭火系统不适用于硝化纤维、炸药等无空气仍能迅速氧化的化学物质与强氧化剂,钾、钠、镁、钛、锆等活泼金属及其氢化物。

二、设计要求
1. 一般要求
(1)干粉灭火系统按应用方式可分为全淹没灭火系统和局部应用灭火系统。扑救封闭空间内的火灾应采用全淹没灭火系统;扑救具体保护对象的火灾应采用局部应用灭火系统。
(2)可燃气体,易燃、可燃液体和可熔化固体火灾宜采用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剂;可燃固体表面火灾应采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剂。
(3)当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有可燃气体,易燃、可燃液体供应源时,启动干粉灭火系统之前或同时,必须切断气体、液体的供应源。
(4)管网起点(干粉储存容器输出容器阀出口)压力不应大于2.5MPa;管网最不利点喷头工作压力不应小于0.1MPa。
2. 组合分配系统
(1)组合分配系统的灭火剂储存量不应小于所需储存量最多的一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储存量。
(2)组合分配系统保护的防护区与保护对象之和不得超过8个。当防护区与保护对象之和超过5个时,或者在喷放后48h内不能恢复到正常工作状态时,灭火剂应有备用量。备用量不应小于系统设计的储存量。备用干粉储存容器应与系统管网相连,并能与主用干粉储存容器切换使用。
3. 全淹没灭火系统
(1)全淹没灭火系统的干粉喷射时间不应大于30s。
(2)全淹没灭火系统喷头布置,应使防护区内灭火剂分布均匀。
(3)全淹没灭火系统的灭火剂设计浓度不得小于0.65kg/m³。
(4)防护区应设泄压口,并宜设在外墙上,其高度应大于防护区净高的2/3。
(5)全淹没灭火系统的防护区
喷放干粉时不能自动关闭的防护区开口,其总面积不应大于该防护区总内表面积的15%,且开口不应设在底面。
防护区的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50h,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25h;围护结构及门、窗的允许压力不宜小于1200Pa。
4. 局部应用灭火系统
(1)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设计可采用面积法或体积法。当保护对象的着火部位是平面时,宜采用面积法;当采用面积法不能做到使所有表面被完全覆盖时,应采用体积法。
(2)室内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干粉喷射时间不应小于30s;室外或有复燃危险的室内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干粉喷射时间不应小于60s。
(3)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保护对象
保护对象周围的空气流动速度不应大于2m/s。必要时,应采取挡风措施。
在喷头和保护对象之间,喷头喷射角范围内不应有遮挡物。
当保护对象为可燃液体时,液面至容器缘口的距离不得小于150mm。
5. 预制灭火装置
(1)预制灭火装置灭火剂储存量不得大于150kg,管道长度不得大于20m,工作压力不得大于2.5MPa。
(2)一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宜用一套预制灭火装置保护。
(3)一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所用预制灭火装置最多不得超过4套,并应同时启动,其动作响应时间差不得大于2s。

三、系统组件要求
1. 储存装置宜由干粉储存容器、容器阀、安全泄压装置、驱动气体储瓶、瓶头阀、集流管、减压阀、压力报警及控制装置等组成。干粉储存容器设计压力可取1.6 MPa或2.5MPa压力级;其干粉灭火剂的装量系数不应大于0.85;其增压时间不应大于30s。
2. 驱动气体应选用惰性气体,宜选用氮气;二氧化碳含水率不应大于0.015% (m/m),其他气体含水率不得大于0.006%(m/m);驱动压力不得大于干粉储存容器的最高工作压力。
3. 储存装置的布置应方便检查和维护,并宜避免阳光直射。其环境温度应为-20~50℃。
4. 储存装置宜设在专用的储存装置间内。专用储存装置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靠近防护区,出口应直接通向室外或疏散通道。
(2)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3)宜保持干燥和良好通风,并应设应急照明。
5. 当采取防湿、防冻、防火等措施后,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储存装置可设置在固定的安全围栏内。
6. 在组合分配系统中,每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应设一个选择阀。选择阀的位置宜靠近干粉储存容器,并便于手动操作,方便检查和维护。选择阀上应设有标明防护区的永久性铭牌。
7. 选择阀应采用快开型阀门,其公称直径应与连接管道的公称直径相等。
8. 选择阀可采用电动、气动或液动驱动方式,并应有机械应急操作方式。阀的公称压力不应小于干粉储存容器的设计压力。
9. 系统启动时,选择阀应在输出容器阀动作之前打开。
10. 喷头应有防止灰尘或异物堵塞喷孔的防护装置,防护装置在灭火剂喷放时应能被自动吹掉或打开。喷头的单孔直径不得小于6mm。

四、系统控制要求
1. 干粉灭火系统应设有自动控制、手动控制和机械应急操作三种启动方式。当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用于经常有人的保护场所时可不设自动控制启动方式。
2. 预制灭火装置可不设机械应急操作启动方式。
3. 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灭火系统的自动控制应在收到两个独立火灾探测信号后才能启动,并应延迟喷放,延迟时间不应大于30s,且不得小于干粉储存容器的增压时间。
4. 全淹没灭火系统的手动启动装置应设置在防护区外邻近出口或疏散通道便于操作的地方;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手动启动装置应设在保护对象附近的安全位置。手动启动装置的安装高度宜使其中心位置距地面1.5m。所有手动启动装置都应明显地标示出其对应的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名称。
5. 在紧靠手动启动装置的部位应设置手动紧急停止装置,其安装高度应与手动启动装置相同。手动紧急停止装置应确保灭火系统能在启动后和喷放灭火剂前的延迟阶段中止。在使用手动紧急停止装置后,应保证手动启动装置可以再次启动。

五、防护区安全要求
1. 防护区内及入口处应设火灾声光警报器,防护区入口处应设置干粉灭火剂喷放指示门灯及干粉灭火系统永久性标志牌。
2. 防护区的走道和出口,必须保证人员能在30s内安全疏散。
3. 防护区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应能自动关闭,在任何情况下均应能在防护区内打开。
4. 防护区入口处应装设自动、手动转换开关。转换开关安装高度宜使中心位置距地面1.5m。
5. 地下防护区和无窗或设固定窗扇的地上防护区,应设置独立的机械排风装置,排风口应通向室外。
6. 局部应用灭火系统,应设置火灾声光警报器。
7. 当系统管道设置在有爆炸危险的场所时,管网等金属件应设防静电接地,防静电接地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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