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消防工程师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

一、一般原则
1. 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外墙的最近水平距离计算,当外墙有凸出的可燃或难燃构件时,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
2. 建筑物与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应为建筑外墙至储罐外壁或堆场中相邻堆垛外缘的最近水平距离。
3. 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应为相邻两储罐外壁的最近水平距离。
4. 储罐与堆场的防火间距应为储罐外壁至堆场中相邻堆垛外缘的最近水平距离。
5. 堆场之间的防火间距应为两堆场中相邻堆垛外缘的最近水平距离。
6. 变压器之间的防火间距应为相邻变压器外壁的最近水平距离。
7. 变压器与建筑物、储罐或堆场的防火间距,应为变压器外壁至建筑外墙、储罐外壁或相邻堆垛外缘的最近水平距离。
8. 建筑物、储罐或堆场与道路、铁路的防火间距,应为建筑外墙、储罐外壁或相邻堆垛外缘距道路最近一侧路边或铁路中心线的最小水平距离。

二、民建要求
1.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下表规定。

记忆小窍门:从上到下,从左到右。

(1)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与相邻建筑(民建、厂房、仓库、储罐区等)的防火间距,当符合规范允许减小的条件时,仍不应减小。 
(2)相邻两座单、多层建筑,当相邻外墙为不燃性墙体且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无防火保护的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且该门、窗、洞口的面积之和不大于外墙面积的5%时,其防火间距可按上表的规定减少25%。
(3)两座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高出相邻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防火墙不允许开门、窗、洞口)
(4)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限。(防火墙不允许开门、窗、洞口)
(5)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
(6)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屋顶无天窗,相邻较高一面外墙高出较低一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设置符合《喷规》规定的防火分隔水幕或《建规》规定的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
(7)相邻建筑通过连廊、天桥或底部的建筑物等连接时,其间距不应小于上表的规定。
(8)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建筑,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
2. 成组布置要求
(1)除高层民用建筑外,数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住宅建筑或办公建筑,当建筑物的占地面积总和不大于2500㎡时,可成组布置,但组内建筑物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4m。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规范有关民建防火间距的规定。
3. 民建与变电站间距
(1)民用建筑与单独建造的变电站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规范有关室外变、配电站的规定,但与单独建造的终端变电站的防火间距,可根据变电站的耐火等级按规范有关民用建筑的规定确定。
(2)民用建筑与10kV及以下的预装式变电站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m。
4. 民建与锅炉房间距
(1)民用建筑与燃油、燃气或燃煤锅炉房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规范有关丁类厂房的规定,但与单台蒸汽锅炉的蒸发量不大于4t/h或单台热水锅炉的额定热功率不大于2.8MW的燃煤锅炉房的防火间距,可根据锅炉房的耐火等级按规范有关民用建筑的规定确定。

三、民建与厂房间距
1. 单、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与戊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可按规范规定减少2m,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将戊类厂房等同民用建筑按规范确定间距。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置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确需相邻布置时,应符合规范规定。
2. 丙、丁、戊类厂房与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为一、二级时,丙、丁、戊类厂房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较高一面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2)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或洞口、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墙上开口部位采取了防火措施,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4m。

四、民建与仓库间距
1. 丁、戊类仓库与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为一、二级时,仓库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较高一面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2)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或洞口、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墙上开口部位采取了防火措施,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4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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