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供电负荷等级
1. 一级负荷供电
(1)建筑高度大于50m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
(2)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2. 二级负荷供电
(1)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厂房(仓库)。
(2)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5L/s的可燃材料堆场、可燃气体储罐(区)和甲、乙类液体储罐(区)。
(3)粮食仓库及粮食筒仓。
(4)二类高层民用建筑。
(5)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场,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商店和展览建筑,省(市)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电信和财贸金融建筑,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的其他公共建筑。
3. 除规范规定应按一级或二级负荷供电的场所外,建筑物、储罐(区)和堆场等的消防用电可按三级负荷供电。
二、供电要求
1. 一级负荷供电要求
(1)一级负荷供电应由两个电源供电。
(2)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破坏。
(3)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除由两个电源供电外,还应增设应急电源,并严禁将其他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应急电源可以是独立于正常电源的发动机组、供电网中独立于正常电源的专用的馈电线路、蓄电池或干电池。
以下供电方式可视为一级负荷供电:
(1)电源来自一个区域变电站,同时另设一台自备发电机组。
(2)电源来自两个区域变电站(电压在35kV及以上)。
(3)电源来自两个不同的发电站。
2. 二级负荷供电要求
(1)二级负荷的供电系统要尽可能采用两回路供电。
(2)在负荷较小或地区供电条件较困难的条件下,允许有一回路6kV以上专线架空线或电缆供电。当采用架空线时,可为一回路架空线供电;当用电缆线路供电时,由于电缆发生故障恢复时间和故障点排查时间长,故应采用两根电缆组成的线路供电,且每根电缆均应能承受100%的二级负荷。
3. 三级负荷供电
(1)三级消防用电设备采用专用的单回路电源供电,并在其配电设备上设有明显标志。其配电线路和控制回路应按照防火分区进行划分。
4. 备用电源要求
(1)消防备用电源通常有三种:独立于工作电源的带电回路、柴油发电机、应急供电电源(EPS)。
(2)柴油发电机组是将柴油机与发电机组合在一起的发电设备,其优点是机组运行不受城市电网运行状态的影响,是较理想的独立可靠电源;机组功率范围广,可从几千瓦到数十千瓦不等;机组操作简单,容易实现自动控制;机组工作效率高,对油质要求不高。其缺点是工作噪声大、过载能力小、适应启动冲击负荷能力较差。
(3)应急供电电源是指平时以市政电源给蓄电池充电,市电断电后利用蓄电池继续供电的备用电源装置。
(4)消防用电按一、二级负荷供电的建筑,当采用自备发电设备作备用电源时,自备发电设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启动装置。当采用自动启动方式时,应能保证在30s内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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