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烟系统形式
1. 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2. 建筑地下部分的防烟楼梯间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当无自然通风条件或自然通风不符合要求时,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 封闭楼梯间应采用自然通风系统,不能满足自然通风条件的封闭楼梯间,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当地下、半地下建筑(室)的封闭楼梯间不与地上楼梯间共用且地下仅为一层时,可不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但首层应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1.2㎡的可开启外窗或直通室外的疏散门。
4. h≤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h≤100m的住宅建筑
(1)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除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外)及消防电梯前室应采用自然通风系统;当不能设置自然通风系统时,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2)当独立前室或合用前室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楼梯间可不设置防烟系统:
采用全敞开的阳台或凹廊。
设有两个及以上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且独立前室两个外窗面积分别不小于2.0㎡,合用前室两个外窗面积分别不小于3.0㎡。
(3)当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及合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口设置在前室的顶部或正对前室入口的墙面时,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系统;当机械加压送风口未设置在前室的顶部或正对前室入口的墙面时,楼梯间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4)当防烟楼梯间在裙房高度以上部分采用自然通风时,不具备自然通风条件的裙房的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及合用前室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且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及合用前室送风口的设置方式应符合上款规定。
5.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1)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100m的住宅建筑,当采用独立前室且其仅有一个门与走道或房间相通时,可仅在楼梯间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当独立前室有多个门时,楼梯间、独立前室应分别独立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2)当采用合用前室时,楼梯间、合用前室应分别独立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当采用剪刀楼梯时,其两个楼梯间及其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分别独立设置。
6. 避难走道
(1)应在其前室及避难走道分别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2)避难走道一端设置安全出口,且总长度小于30m或者避难走道两端设置安全出口,且总长度小于60m时,可仅在前室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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