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工程师老、幼场所平面布置要求汇总
1. 老年人照料设施
(1)老年人照料设施宜独立设置。对于与其他建筑贴临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因按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考虑,因此采用防火墙相互分隔,并要满足消防车道和救援场地的相关设置要求。
(2)老年人照料设施与其他建筑上、下组合时,老年人照料设施宜设置在建筑的下部。
(3)老年人照料设施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时,建筑高度不宜大于32m,不应大于54m。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时,建筑层数不应超过2层。
(4)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场所或部位分隔,墙上必须设置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
(5)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时,应设置在地下一层,每间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且使用人数不应大于30人。
(6)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设置在地上四层及以上时,每间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且使用人数不应大于30人。
(7)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指用于老年人集中休闲、娱乐、健身等用途的房间,如公共休息室、阅览或网络室、棋牌室、书画室、健身房、教室、公共餐厅等。
(8)老年人康复与医疗用房指用于老年人诊疗与护理、康复治疗等用途的房间或场所。
2. 儿童活动场所
(1)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且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2)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3层;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应为单层。
(3)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
(4)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
(5)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6)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7)设置在单、多层建筑内时,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8)附设在建筑内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场所或部位分隔,墙上必须设置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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