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窗
设置在设有机械防烟排烟系统的场所中,窗扇固定、平时不可开启,仅在火灾时便于人工破拆以排出火场中的烟和热的外窗。
设置场所
1. 下列地上建筑或部位,当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尚应按下述安装要求在外墙或屋顶设置固定窗:
1)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500㎡的丙类厂房(仓库)。
2)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商店建筑、展览建筑及类似功能的公共建筑。
3)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4)商店建筑、展览建筑及类似功能的公共建筑中长度大于60m的走道。
4)靠外墙或贯通至建筑屋顶的中庭。
2. 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尚应在其顶部设置不小于1㎡的固定窗。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尚应在其外墙上每5层内设置总面积不小于2㎡的固定窗。
设置要求
1. 固定窗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非顶层区域的固定窗应布置在每层的外墙上。
2)顶层区域的固定窗应布置在屋顶或顶层的外墙上,但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以及采用钢结构屋顶或预应力钢筋混凝土屋面板的建筑应布置在屋顶。
2. 固定窗的设置和有效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置在顶层区域的固定窗,其总面积不应小于楼地面面积的2%。
2)设置在靠外墙且不位于顶层区域的固定窗,单个固定窗的面积不应小于1㎡,且间距不宜大于20m,其下沿距室内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层高的1/2。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面积不计入固定窗面积,但可组合布置。
3)设置在中庭区域的固定窗,其总面积不应小于中庭楼地面面积的5%。
4)固定玻璃窗应按可破拆的玻璃面积计算,带有温控功能的可开启设施应按开启时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3. 固定窗宜按每个防烟分区在屋顶或建筑外墙上均匀布置且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其他
1. 除洁净厂房外,设置机械排烟系统的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 2000㎡的制鞋、制衣、玩具、塑料、木器加工储存等丙类工业建筑,可采用可熔性采光带(窗)替代固定窗,其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或采用钢结构屋顶或预应力钢筋混凝土屋面板的建筑,不应小于楼地面面积的10%。
2)其他建筑不应小于楼地面面积的5%。
2. A级B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主机房不宜设置外窗。当主机房设有外窗时,应采用双层固定窗,并应有良好的气密性。不间断电源系统的电池室设有外窗时,应避免阳光直射。
3.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避难走道及其前室应设置防烟设施。地下车站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宜在其顶部设置固定窗,但公共区供乘客疏散、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顶部应设置固定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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