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平面布置
1.单独建造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内首层或地下一层,并宜布置在靠外墙部位。
3.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可能影响消防控制设备正常工作的房间附近。
4.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5.消防控制室应采取防水淹的技术措施。
二、设置要求
1. 主消防控制室的消防设备能够对系统内共用消防设备进行控制,显示其状态信息,并能够显示各个分消防控制室内消防设备的状态信息,具备对消防控制室内消防设备及其所控制的消防系统、设备的控制功能。
2. 各个分消防控制室的消防设备之间,可以互相传输、显示状态信息,不能互相控制消防设备。
3. 消防控制室内设置的消防设备应能监控并显示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并应具有向城市消防远程监控中心传输信息的功能。
4. 消防控制室的供电,应在其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5. 消防控制室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设备房应设置备用照明,其作业面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
6. 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需要联动控制的消防设备的建筑(群)应设置消防控制室。
7. 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消防控制室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8. 附设在汽车库、修车库内的消防控制室应采用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相互隔开或与相邻部位分隔。
9. 附设在飞机库内的消防控制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其疏散门应直接通向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疏散走道。观察窗应采用甲级防火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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