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建筑高度是界定建筑是否为高层的依据,建筑高度大于 27m 的住宅建筑和其他建 筑高度大于 24m 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属于高层建筑。 2、生产的火灾危险性是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质及其数量等因素划分,可 分为甲、乙、丙、丁、戊类。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检查时,需要注意: (1)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生 产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当生产过程中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物的量较 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可按实际情况确定; (2)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小于 5%,或丁、戊类厂 房内的油漆工段小于 10%,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至其他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 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时,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3)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油漆工 段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且油漆工段占所在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大于 20% 时,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3、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是根据储存物品的性质和储存物品中的可燃物数量等因素划分,可分为甲、乙、丙、丁、戊类。储存物品火灾危险性类别检查时,需要注意: (1)同一座仓库或仓库的任一防火分区内储存不同火灾危险性物品时,仓库或防火分区的火 灾危险性应按火灾危险性最大的物品确定; (2)丁、戊类储存物品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当可燃包装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 1/4 或可燃包装 体积大于物品本身体积的 1/2 时,应按丙类确定。 4 、对于住宅建筑:单、多层 H ≤ 27m;二类高层 27 < H ≤ 54m;一类高层 H > 54m。对于公共建筑:以建筑高度 24m 为界区分多层和高层公共建筑,在高层公共建筑中又将使用性 质重要、火灾危险性大、疏散和扑救难度大的建筑划分为一类高层公共建筑。一类高层包括:高层 建筑中的医疗、独立建造的老人照料设施、救灾指挥中心、重要公建、藏书大于 100 万册的图书馆;24 米以上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 1000m2 的商店、展览、电信、财贸金融以及组合建筑(不含与住宅 合建);h > 50m 的其他高层公共建筑。
5、 耐火等级与建筑分类的适应性检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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