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用建筑和厂房采用湿式系统设计时的基本参数

1. 在装有网格、栅板类通透性吊顶的场所,系统的喷水强度应按下表规定值的1.3倍确定。2. 干式系统的作用面积按下表规定值的1.3倍确定。3. 预作用系统采用仅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直接控制预作用装置时,系统的作用面积应按下表规定值确定,当系统采用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充气管道上设置的压力开关控制预作用装置时,系统的作用面积应按下表规定值的1.3倍确定。4. 系统最不利点处喷头的工作压力不应低于0.05MPa。

二、民用建筑和厂房高大空间场所采用湿式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不应低于下表的规定

注:1)表中未列入的场所,应根据本表规定场所的火灾危险性类比确定。2)当民用建筑高大空间场所的最大净空高度为12m<h≤18m是,应采用非仓库型特殊应用喷头。

三、洒水喷头设计参数

1. 装设网格、栅板类通透性吊顶的场所,当通透面积占吊顶总面积的比例不大于70%时,喷头应设置在吊顶下方。2. 装设网格、栅板类通透性吊顶的场所,当通透面积占吊顶总面积的比例大于70%时,喷头应设置在吊顶上方,并符合下列规定:(1)通透性吊顶开口部位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0mm ,且开口部位的厚度不应大于开口的最小宽度。

注:通透性吊顶开口部位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0mm,且开口部位的厚度b不应大于开口的最小宽度a,也就是说,对于如垂片、挂板等纵向布置形成的格栅吊顶、其纵深厚度b不应超过吊顶内镂空开口的最小宽度a,即b≤a。

2)喷头间距及溅水盘与吊顶上表面的距离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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