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工程师知识点 避难层(间):建筑内用于人员暂时躲避火灾及其烟气危害的楼层(房间)。

消防工程师知识点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

避难层(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第一个避难层(间)的楼地面至灭火救援场地地面的高度不应大于 50m,两个避

难层(间)之间的高度不宜大于 50m。

2.通向避难层(间)的疏散楼梯应在避难层分隔、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为了使需要避难的人员不错过避难层。

“同层错位和上下层断开”的方式是强制避难的做法,此时人员均须经避难层方能上下;

“疏散楼梯在避难层分隔”的方式,可以使人员选择继续通过疏散楼梯疏散还是前往避难区域避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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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避难层(间)的净面积应能满足设计避难人数避难的要求,并宜按 5 人/㎡计算。

4.避难层可兼作设备层。设备管道宜集中布置,其中的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应集中布置,设备管道区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分隔。管道井和设备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分隔,管道井和设备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避难区;确需直接开向避难区时,与避难层区出入口的距离不应小于 5m,且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消防工程师知识点避难间内不应设置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不应开设除外窗、疏散门之外的其他开口。

5.避难层应设置消防电梯出口。

6.应设置消火栓和消防软管卷盘。

7.应设置消防专线电话和应急广播。

8.在避难层(间)进入楼梯间的入口处和疏散楼梯通向避难层(间)的出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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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可开启窗口或独立的机械防烟设施,外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

5.5.31 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住宅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避难层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

5.5.23 条有关避难层的要求。

5.5.24 高层病房楼应在二层及以上的病房楼层和洁净手术部设置避难间。避难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避难间服务的护理单元不应超过 2 个,其净面积应按每个护理单元不小于 25.0 ㎡确定。

2.避难间兼作其他用途时,应保证人员的避难安全,且不得减少可供避难的净面积。

3.应靠近楼梯间,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分隔。

4.应设置消防专线电话和消防应急广播。

5.避难间的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

6.消防工程师知识点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可开启窗口或独立的机械防烟设施,外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