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消防工程师新教材:安全疏散部分变化内容
一、一般规定
站台至站厅或其他安全区域的疏散楼梯、自动扶梯和疏散通道的通过能力, 应保证在远期或客流控制期中超高峰小时最大客流量时, 一列进站列车所载乘客及站台上的候车乘客能在4min 内全部撤离站台, 并应能在6min 内全部疏散至站厅公共区或其他安全区域。
二、疏散通道宽度和距离
( 1 ) 区间纵向疏散平台单侧临空时, 平台的宽度不宜小于0.6 m ; 双侧临空时, 平台的宽度不宜小于0.9 m。
( 2 ) 站厅公共区和站台计算长度内任一点至疏散通道口和疏散楼梯口或用于疏散的自动扶梯日的最大疏散距离不应大于50m。
( 3 ) 地下车站有人值守的设备管理用房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 当疏散门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时, 不应大于40 m;当疏散门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时, 不应大于22m。
( 4 ) 地下出人口通道的长度不宜大于100 m ; 当大于100m 时, 应增设安全出口, 且该通道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不应大于50m。
三、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 1 ) 下列场所应设置备用照明:
1 ) 变电所、配电室、环控电控室;
2 ) 通信机房、信号机房、消防水泵房、事故风机房、防烟排烟机房;
3 ) 车站控制室、站长室及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他房间。
( 2 ) 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疏散照明:
1 ) 车站公共区、地下区间;
2 ) 疏散通道、长度大于20 m 的内走道、避难走道( 含前室) 、联络通道;
3 ) 安全出口、楼梯或扶梯处、消防楼梯间、防烟楼梯间( 含前室) 。
( 3 ) 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电光源型疏散指示标志:
1 ) 站台和站厅公共区;
2 ) 人行楼梯、疏散通道及其转角处, 自动扶梯;
3 ) 消防专用通道、避难走道;
4 ) 设备管理区内的走道和变电所的疏散通道;
5 ) 安全出口。
( 4 ) 应急照明设置要求:
1 ) 应急照明应由应急电源提供专用回路供电, 并应按公共区与设备管理区分回路供电。备用照明和疏散照明不应由同一分支回路供电。
2 ) 应急照明灯具宜设置在墙面或顶棚处。
3 ) 地下车站及区间应急照明的持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60min , 由正常照明转换为应急照明的切换时间不应大于5s。
( 5 ) 疏散指示标志设置要求:
1 ) 站台和站台公共区的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柱面或墙面上, 标志的上边缘距地面不应大于1 m 、间距不应大于20 m且不应大于两跨柱间距。
2 ) 安全出日和疏散通道出口处的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门洞边缘或门洞的上部, 标志的上边缘距吊顶面不应小于0.5 m , 下边缘距地面不应小于2 m。
3 ) 疏散通道两侧及转角处的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墙面上, 标志的上边缘距地面不应大于1m 、间距不应大于10 m , 通道转角处的标志间距不应大于1m ; 设备管理区疏散通道内的标志间距不应大于10 m。
4 ) 地铁隧道宜选择带有米标的方向标志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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